沈陽"水調歌城"一期b34樓,交房了嗎? 政府出讓土地要繳合同印花稅
土地轉讓合同要繳印花稅 大洋新聞2007年04月17日來源:信息時報作者:李杉 時報訊(記者李杉通訊員張海興王媛媛張瑩)近日,廣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花都區某投資置業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塊商用地准備搞房地產開發。但是當投資置業公司拿到稅單時卻發生疑問:“土地使用權轉讓也要繳印花稅嗎?”記者昨日從地稅局獲悉,土地轉讓、出讓合同是必須按萬分之五繳印花稅。 記者為此 從地稅部門獲悉,去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明確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因此,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房產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照價款的萬分之五貼花。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稅?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以《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1991-9-18)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是否貼花?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無須繳納印花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