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八月份,本人出租的房屋失火造成隔壁鄰居有點損失,隔壁鄰居已起訴,我身為房東,是否該負責? 出租房屋期間失火
出租房屋失火殃及鄰居,責任由誰來負?
來源: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2008-3-26
2005年12月16日下午4點多鐘,哈爾濱市某小區的一處居民樓內濃煙滾滾。發生火災事故;的是該棟樓的301室,房子的主人叫於強。早在半年前,於強就將這套房子租給了外地來哈打工的張揚一家。事故發生時,張揚和妻子出門在外,只留下八歲的兒子獨自在家。看到不斷蔓延的火勢,驚慌失措的孩子不知道如何處理。直到鄰居們看到從樓內不斷冒出農煙,才急忙撥打119報警,並打電話通知了房主於強。消防部門迅速趕到現場,經過約十五分鐘的奮力撲救,大火才熄滅。這場事故使整個單元樓都遭了殃,從三樓至頂樓的牆面被熏得漆黑,301室的門窗及室內設施全被燒毀,已無法居住。損失比較嚴重的還有住在201室的定於下月舉行婚禮的吳風一家——吳風剛剛將房子裝飾一新,因消防部門救火時大量噴水,導致室內屋頂發生嚴重滲漏,牆面和地板不同程度被浸泡,很多家用電器不能正常使用,掛在室外的空調外機也被大火燒毀。 消防部門經過現場勘察,出具了火災原因認定書,認為火災是由於張揚夫婦離家時忘記將正在燒水的煤氣開關關閉所引起的。 事故發生後,覺得特別委屈的吳風找到了老鄰居於強,要求於強賠償自己因火災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吳風認為,雖然於強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但發生火災的房屋畢竟是於強的。因於強的房屋起火給自己造成損失,於強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於強對於自家樓房發生火災給鄰居們造成損失表示歉意,但同時認為,自己房屋也被大火燒毀了,自己也是受害者。雖然自己是房主,但根據消防部門的結論,火災是由承租人張揚造成的,所以,不同意給吳風賠償。 在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昊風將於強告上了法庭,要求於強賠償各項損失人民幣五萬余元。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原告吳風又將承租人張揚追加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於強與張揚就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的認定均未提出異議,但於強仍舊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揚針對賠償問題沒有提出自己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火災事故是由於被告張揚在使用租賃房屋期間忘記關閉煤氣開關所引起的,並非租賃物本身存在瑕疵所致。張揚對火災的發生存在過錯,依法應對因火災事故將原告吳風物品燒毀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消防部門固打水救火致原告昊風屋頂滲漏,進而導致室內裝飾和物品受損,屬於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緊急避險,依法也應由引發險情的被告張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於強對火災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令被告張揚賠償原告昊風損失人民幣五萬余元,駁回吳風對於強的訴訟請求。判決送達後,各方均未提出上訴。 如果張揚夫婦離家時仔細檢查,關閉了煤氣開關,火災就不會發生;如果張揚的兒子在火災發生時知道立即將煤氣開關關閉或馬上撥打電話報警,損失可能就不會如此慘重,張揚也就不會承擔如此大的賠償責任。可惜的是這些如果都沒有發生,火災卻發生了。應該說,這起火災事故與張揚夫婦的消防意識淡薄及缺乏對子女的消防知識教育不無關系。 這起火災事故給房主於強也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損失,因考慮到張揚的經濟狀況,於強沒有提出賠償要求。但於強也在不斷自責:如果自己不將房子出租給張揚,或者平時多提醒一下張揚,也許事故就不會發生了。從法律角度講,於強租房給張揚的行為無可厚非,提醒張揚注意防火也不是他的法定義務。但筆者認為從安全角度考慮,出租房屋時慎重選擇承租對象,在承租期間對承租人多做一些有意識的提醒還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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