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轉讓過戶手續程序有新的變化,即由原來的受理、評估、納稅變更為評估、納稅、受理。
2、單位房屋 2.1單位房屋轉讓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轉讓方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經辦人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受讓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證; (5)房地產買賣契約(合同); (6)完稅憑證; (7)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整幢房屋為一個產權人的暫不要); (8)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地產轉讓還應提交有批准權的政府部門(一般為財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房產轉讓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產轉讓還應提交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小企業為股東會)通過的決議;集體企業的房產轉讓還應提交職代會通過的決議; ②受讓方為單位的,第(3)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 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產,需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可不提交第(6)項要件; ⑤劃撥土地上房產轉讓的,轉讓方還需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2拆遷安置房屋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房屋拆遷許可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注銷證明; (4)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安置通知單; (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6)安置房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7)安置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8)安置房竣工證明; (9)完稅憑證; (10)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 (11)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辦理拆遷安置(交換)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產權登記證明,(6)、(7)、(8)不再提交; ②被拆遷房屋未進行房屋登記或屬在1988年以前辦理產權登記的,第(3)項可提供建築許可證、原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效產權證明; ③被安置人為單位的,第(5)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2.3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會議做出的對本村、組進行改造的決議; (3)市人民政府批文; (4)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產權登記證明; (5)拆遷安置協議; (6)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7)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8)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被安置人為鄉村企業的,第(6)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②被拆遷房屋已辦理過房屋所有權證的,還應提交房屋注銷證明。 2.4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房屋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5)受讓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6)企業改制時的資產評估報告(房產部分); (7)完稅憑證; (8)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該類房屋登記屬單方申請。 2.5企業破產兼並房屋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5)轉讓方與受讓方身份證件; (6)法院下達的破產裁定書、終結書; (7)兼並收購協議; (8)完稅憑證; (9)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轉讓方第5項應提供法院成立企業破產管理人(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文書,受讓方第5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2.6以房產作價入股進行房屋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轉讓方與受讓方身份證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蓋查詢章的復印件); (5)入股協議; (6)完稅憑證; (7)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入股人為轉讓方,接受入股企業為受讓方。 ②以單位房屋作價入股的,入股人還應提交下列文件之一:行政事業單位提交有批准權的政府部門(一般為財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小企業為股東會)通過的決議;集體企業提交職代會通過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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