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工資性、互助性、長期性性質。 注:第一,保障性。建立公積金制度後,我國實現了住房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工資分配的轉化,通過單位、個人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地、迅速地聚集一大筆住房資金,利用積累起來的資金向職工發放低息貸款,從而解決了職工購、建房資金不足的問題。由此不難看出,住房公積金是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保障,讓職工有錢買得起住房的好制度。 第二,工資性。住房公積金是屬於職工個人工資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部分,應視為把住房實物分配改變為以貨幣化工資的形式分配給職工的住房工資。住房是商品,用於商品交換的勞動報酬其中當然應該包括住房消費含量,與其他合法收入一樣,應為職工個人所有。因此,公積金的本質屬性是工資性。 第三,互助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無房職工可以通過公積金貸款獲得住房,已有住房的職工可以通過公積金貸款擁有更舒適、更漂亮的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實際上既幫助了別人,又得到了別人的幫助。 第四,長期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即每一個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這一法定時段內,都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公積金,除職工退休或喪失繳存條件外,不得終止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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