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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審核依據兩項規定,即2000年底頒布實施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皙行規定》,以及2002年底制訂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根據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北京市城鎮居民必須是無房戶和現住房面積未達到本市規定的住補貼面積標准的未達標戶。無房戶是指職工及其配偶都沒有以統一租金標准承租或按優惠價格購買公有住房的家庭。
對於購房資格審核,北京市政府制訂了較為嚴密的審核制度,由街道、工作單位、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共同對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層層把關。但如果夫婦雙方為機關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或者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則無須進行資格審核。
從2004年1月10日起,北京市為了能夠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環節的管理,嚴格控制供應對象,北京市建委出台新規,將北京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報材料向社會公示10天,公示期滿無人舉報,申請人才具備購買資格。
同時,據媒體報道,北京市建委正在與稅務部門進行研究,准備對登記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市民進行稅務監控,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定數額的將禁止購買經濟適用房,以“過濾”掉一些有錢人。 詳見:
http://www.ewen.cc/licai/bkview.asp?bkid=83191&cid=2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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