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東,有個租戶,欠租已有兩個月,人沒來住,但裡面的東西全沒搬走,鎖匙也在租戶那..已打過多次電話,起初老說過幾天來退房,並補交所欠租金,最後一次打電話就不接了..這種情況,我們可不可以撬門,把房子重租給別人,至於這位租客的東西應該怎麼處置,用不用找派出所?還是我們自已有權處置這些東西
在采取單方強行收樓時,要注意防范風險。關鍵是要提防承租人反咬一口,說房中有金飾啦、有美元啦,損失或丟失了多少多少財物要求賠償。從法律關系上分析,承租人違約是不對,但不能因此剝奪他對出租屋內原本屬於他的財產的權利。如業主發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書面通知並且給予承租人一個合理的搬遷期限而承租人不合作,為回避風險,業主最好為獨自去收樓,可請求律師、公證部門等法律機構提供法律幫助。在公證人員公證下,由律師協助對入屋、清點、搬移、保管承租人留在屋內的物品、占據房屋、通知承租人前來取回物品等整個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和監控,從而收回房屋。之後,業主仍然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償付保管費、搬移費、公證費等。業主可以僅就追討這些費用打官司,這比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官司要輕松得多,這時房屋已收回,得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損失,業主的心理壓力會少很多。且業主應能勝訴。另一方面,如果承租人對業主單方收樓的通知、或行為不服,讓他起訴好了,即使做被告,業主有《合同法》撐腰,同樣可輕松處理且能勝訴。
如果聯系不上租戶,可先報警,叫上開鎖公司,同往,房子清理後,可再行出租。如實在聯系不上租戶,業主可自行處理租戶遺留物品,抵消欠下的房租。了解更多房屋信息,登入一發布房產網( www.yifab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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