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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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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請大家幫幫我!09年11月我通過中介買了一套2手房,合同上的委托期限是09年11月15到2010年1月15日,當時中介承諾的交房時間是28個工作日後.現在已經是2010年1月30號,我還沒有拿到房子,在這期間我交了所有了費用,目前我是房錢兩空,按照我與中介簽的合同:如果中介給我帶來不便他們應賠付我2萬圓,如果我影響了中介工作應賠付中介2萬.現在中介已經大大給我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很大的影響:裝修不能按時完成,我得多交兩個月的房租(我目前是租的房子).影響我兩個月不能上班(因為我請了3個月的時間來打理房子的所有事情:包括房子的裝修)這些損失太大了,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中介是不是應該按合同規定賠付我的損失2萬圓.

 
是的。如果你在合同上注明了上述事情,那麼中介應該賠付。你可以自已發一個履行合同通知書,或者說找一位律師發一封催告函。大致內容我可以幫你寫一個。履行合同通知書

先生/女士:
您與我於年月日簽訂了《xx市房屋買賣合同》(編號:),就xx市區房屋的買賣達成意向。合同成立並生效後,我已按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按合同和雙方約定,您應於年月日履行義務,但您至今未予履行,現我鄭重通知您,於收到此通知書後日內,到處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我將采取合法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您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順祝安康!

通知人:
2010年月日


 
過戶手續辦完了沒有,現在房產證的名字是不是已經是你這邊的了。如果是的話,這個房子就應該是你的了。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應該有一條交房時間明確說明,而且應該有違約說明,就是如果延期交房,責任誰負,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中介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和義務,都有說明,逾期15天,可以拿著合同去法院告賣方和中介。不要只盯著中介,賣方肯定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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