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局能辦理經租房屬於公房的產權證嗎
經租房(又稱"私改遺留產"是"國家經租房"的簡稱) 是指中國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產, 這些房產在1958年前後由政府統一經營出租, 於是就稱這類房產為經租房。按當時的做法, 把城市裡的私有房產分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間以上的, 即由政府經租。政府房管部門負責經租房的經營,如管理、收租、 修繕等,並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發給經租房的業主。 這種做法延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 就不再發錢給經租房主。 絕大多數經租房主從來沒有辦理過這些房屋產權的轉移出讓手續, 他們仍然是其被經租房產的合法業主。
從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說被忽悠的經租房,物權法 這個”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是毛帶領部隊於1929年開進井崗山時開始提出的。 具體內容是: 三大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是:說話和氣,買賣公平,借東西要還,損壞東西賠,不打人罵人,不損壞莊稼,不調戲婦女,不虐待俘虜。
這些口號都是中共還沒有取得天下,為了爭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軍入城後卻反其道而行。比方說,群眾一針一線,能值幾個錢,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產是最大的才會去拿。 中共取得政權後便推行一個社會主義改造政策,把超過十五間房間的房子,或是超過225平米的房子,由國家全部徵用,統一管理再轉租出去,每月只將租金的25%返回給業主。 這就叫經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國家經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連那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發給業主,直到現在。 到了1985年國家建設部在國務院尚未提交全國人大討論的情況下,擅自出台了一個[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85)城住字87號文。[意見]裡說:”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巳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房管局根據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號《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復》指出:“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占有者用類似贖實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為此,凡是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 這個用租金取代贖買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於一個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幾年的租金便說這個房子是歸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謬的事。
建設部到現在既然仍堅持執行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那麼現在的房主擁有超過225平方米的房子也應納入經租房的范疇,符合政策成為公產屬國家所有。 眼下我見很多朋友的房子都符合改造的政策規定卻未見你們執行經租的行動。 在同一個執政黨,同一憲法,同是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不應該是一部分人的私有房產歸公 另一部分人的私有房產卻不歸公。 說白了就是建國初期私房的業主都不是屬於新階級,所以便把他們私有房產歸公、 到現在那些大房子都屬於新階級所以便不繼續搞社會主義改造了。
這是中共政府建國以來首次如此明確宣布人民的私有財產“經租房”被國家剝奪,極大地侵害了廣大經租房主的合法物權。
三大紀律最後一條是,一切繳獲要歸公,但經租房的地皮最後大都是官商勾結,私相轉售。
八大注意裡的買賣要公平,借東西要還。 把人家業主的房產沒收,再高價賣出那裡有公平可言。 借東西要還,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紅衛兵的不法行為不再發給業主,產權證被迫上繳,到最後還把業主的地皮賣丟,從來就沒有想到要還。
毛當年在井崗山雖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隊伍裡存在的劣根性,並且提出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隊伍。無奈他的革命干部進城以後把他的提點很快便忘得一干二淨,而且更百倍的變本加厲,不取群眾的一針一線,卻取群眾的房產。 借去群眾的房產去出租,壓根兒便沒想過要還,最後還把群眾的產業賣丟。 一個沒有監督的政府最後便發展到這麼離譜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願意看到這幫缺乏監管的干部們的胡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笫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廢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的司法解釋。
2007年,國家出台了一套物權法,保護私人財產和物業。給經租房的業主帶來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卻狡辯說物權法只保護立法後07年以後的私人財產。不追朔以前。但綜觀整份物權法一個字都沒提過不保護07年以前的財產。其實物權法就是井崗山時代,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規定的延伸,應該可追朔到1929年才對。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會主義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業主的房產被”經租”,和被迫交出,這段時間的物權更應被保護。否則1966至2007的物權也不能被保護,或是人大應再補充立法說明那段時期該保護,那段時期不受保護。 說白了就是現在的房產大都是特權階級擁有,所以要保護。以前的房產大都是一般老百姓擁有所以便不用保護。說物權法其實是“特權法”不為過。 那個物權法正是說明一個事實,在中共的政權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業主,不同權利。
嘉琦道子 嘉琦道子的博客 qq六二五四五六八六五
http://intlbiotech.blog.china.alibaba.com
電郵: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向全國人大反映私有房地產沒有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之嚴重問題 2010年1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大法工委: 最近,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提出:“認真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嚴肅查處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案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要把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作為黨風建設的工作重點,嚴肅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這個要求體現了以民為本的建黨治國方略,這一決定的貫徹實施,定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文革以後,私有房地產落實政策發還原產權人工作,是黨和政府糾正文革錯誤撥亂反正的體現,是國家依法治國,全面落實各項法律條文的英明舉措。但是,在對待私有房地產中的“經租房”問題可算是一個十分損害群眾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突出問題,至今還沒有解決。 “一”,經租房的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年成立以來,人民政府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私有房地產依法進行了登記。1954年年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向全世界,全中國人民承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1956年年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指出:[同時對依靠房租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房東和二房東,進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們由剝削者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證據一]由此可見,出租房主被界定為剝削階級,出租房屋是剝削行為。但是,1958年年2月8日國務院八辦許滌新副主任講:[房東的利潤是從社會總平均利潤中來的。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給房客是商品買賣關系,不能說房東和房客是剝削和被剝削的關系。][證據二]國家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政策基點出現了矛盾。 1958年年2月25日為了配合國家經租,為了使私有房屋達到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標准,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私有房屋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應該將可供住用的空閒房屋出租。如無正當理由而閒置不出租時,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勸令出租。必要時,經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強制出租。][證據三]實際上實行了政府行政行為,進行強迫出租。在1958年年大躍進極左的錯誤路線影響下[證據四],國家經租實行了人為的擴大化[證據五]。 1958年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改造的方式就是國家經租。“經租房”指的就是由國家統一經營管理,統一修繕,統一租金,統一調配使用私有出租房屋。經租的起點各城市不同,大概在100-250平方米之間。只要是在改造起點以上的出租房屋,均實行國家經租[證據六]。之後全國上下轟轟烈烈地進行了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證據七]。進行國家統一經租在當時主要是解決城市住房困難問題,由國家房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使用權。 廣大出租私房產權人在當年是為國家做出了巨大貢獻的群體。 “二”,經租房產權性質未變更: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經租房”,改變了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經營管理方式,可是並沒有改變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產權歸屬。毛澤東在當年對周總理“政府工作報吿”有關報告中的提法問題中曾經批示:[在講社會主義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等字為宜,以區別人的改造尚未完成。][證據八]很明顯,當年的社會主義三大改造是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產資料,是生活資料,因此不能等同於公私合營的將私人生產資料定價定息的方式。而是采用逐步改造使用權的征用方式,也就是“國家經租”方式。 一位七十多歲的北京經租房老人,利用查閱的各種資料,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與“經租房“改造的對比[證據九]。對比圖展示了兩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明確指出:[從1949年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56年年,我們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有步驟地實現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迅速恢復了國民經濟並開展了有計劃的經濟建設,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基本上完成了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 出租房屋是私有制的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私有制有著本質的區別,私有制出租房屋屬生活資料受54年憲法保護,而生產資料私有制是資產階級資本是社會主義改造的主體。所以“經租房“的改造根本就不能與社會主義改造相提並論,相比照。 有關“經租房“的產權性質的改變,經查閱中央黨政機關有關經租房問題的文件,截止到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前,國家沒有宣布被經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屬於國家所有,也沒有要求被經租的私人房主辦理產權轉移給國家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雖然有“用類似贖買的辦法逐步改變私房所有制“的說法,但是並未具體說明和實施,也沒有辦理相應的仼何經濟,法律手續,也未和私房產權人簽屬仼何書面的手續。 由於國家沒有要求經租房主履行產權變更的法律手續,所以有關法律的最高法的(64)法研第80號司法解釋說[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就是空泛的和沒有法律依據的,並且這一唯一的司法解釋於2008年年12月24日已被最高法院廢止[證據十]。私人房主對其被經租房產的所有權,並未因當年的社會主義改造而變更和被剝奪。 文革初期,1966年年9月24日中共中央[中發(1966年)507號]文件規定[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1] [2]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