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息一律取消。.....關於取消定息,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之前,暫停支付。][證據十一]之後,“經租房”定租也被暫停支付。可以說在當年動亂的年代裡,國務院各部門還強調,就連取消定息都要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就“經租房“問題做出過仼何決定。 “三”,建設部宣布“經租房”收歸國家所有違憲,違法,違紀: 奇怪的是,到了撥亂返正以後的80年代,建設部卻有了經租房“屬於國家所有“的定論。在1982年年10月30日發布了(82)城住字第445號文件“全國城鎮落實私房政策經驗交流會綜合簡報”上第一次宣布“國家經租房”[可以明確宣布屬於國家所有。][證據十二] 但是在1983年年2月25日建設部黨組(83)城黨組字第32號“中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黨組關於全國城鎮落實私房政策問題的報告”中請示:[對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確:一是按規定納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巳屬於國家所有?][證據十三]先宣布,後請示,一前一後,先斬後奏。 在黨中央未作答復的1985年年2月16日,建設部(85)城住字第87號通知“”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中指出[為了認真落實黨的政策,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特提出以下意見:......己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此通知說明中談到經租房時有這樣一句話:[這是因為,多年來,由於國家沒有明確私改房屋產權性質。因此,造成很多問題。][對於己經納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權問題,國家尚未明確。][三是房管部門認為私改房屋己屬國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沒有國家的明文規定,很難說服房主。][證據十四]這裡不是清清楚楚地承認國家多年來(直至1985年年)沒有明確“經租房”的產權性質嗎! 事實正是如此。建設部(82)--445號文件說可以宣布經租房屬於國家所有了-可以宣布還不等於宣布。到了(85)--87號文件為了落實政策,提出意見宣布“經租房”一律屬於國家所有。(87)--575號文件又重復了這一說法[證據十五]。 建設部的上述決定是先斬後奏,該問題沒有經過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討論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並未針對“經租房“問題進行立法或做出規定,建設部的上述文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依法的授權。建設部的這個做法違背1954年年以來的各版本憲法中有關私有房屋受法律保護問題,與1986年年發布的“民法通則”第75條相抵觸,也與物權法第64條,第65條,第66條之內容相悖。 可是建設部的這些文件卻被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奉為處理“經租房”問題的依據,並且沿用至今。特別是這些非法文件直到現在還都是秘密的文件不予公開[證據十六]。難道建設部對“經租房”收歸國有要秘而不宣,有不好見人的東西。 我國偉大的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被以黨的決議記入歷史史冊,公諸於天下,這也是我國革命的豐功偉績。但是對待社會主義改造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偉大私改成果即: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進行國家經租。建設部卻表現得是猶抱琵琶半遮面,連有關“經租房“一系列相關文件都予以保密,不予公開;指令全國房管系統不許公開”經租房“檔案;發布文件控制新聞媒體,注意新聞導向,不得報導“經租房“仼何信息。由此可見,即然是社會主義改造的組成部分,就應大張旗鼓的宣傳,即使是國家政策,更要公之於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沒有必要進行保密。 “四”,“經租房”收歸國有沒辦理仼何手續,名不正,言不順: 可以看出,今天所說的“經租房“問題實際是包含了,或者說經租房經歷了兩個階段問題兩個:其一是國家經租的階段,大約從1958年年前後至文化大革命結束,其二是“經租房“被非法宣布[屬於國家所有]的階段。前一階段是對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簡稱私改),後一階段則是對當年私改政策的肆意更改。拒絕解決經租房問題的某些人總是試圖把“經租房“的這兩個階段混為一談。說什麼要鞏固,維護“私改成果“,不過是想用社會主義改造做擋箭牌,掩蓋其對當年私改政策的歪曲。在建設部發文之前,沒有一個與之同級或上級的黨政文件宣布“經租房“[屬於國家所有],建設部是經租房產權非法收歸國有的始作俑者。 歷史進入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撥亂反正,批判“兩個凡是“,那麼多發生在此前的違法錯誤事件得以平反糾正。中共中央關於撥亂反正,改革開放的一系列英明決定,搬開了前進道路上的絆腳石,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熱烈擁護。但是66年文化大革命時“經租房”產權人被迫上繳的手中執有的[房地產權證]卻一直扣在房管局[證據十七]。在當時,處理“經租房“至少可以有三種做法:其一,恢復經租;其二,停止經租發還房主;其三,收歸國有。就其三而言,世界上不乏將一些私有財產收歸國有的事例,然而其正確的做法是要履行必要的經濟,法律手續。就我國的情況而論,也該有必要的立法和授權,並有其實施辦法。遺憾的是建設部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是草率,武斷,變更如此大量的私人房產的權屬為[屬於國家所有],未經人大立法,未經國務院授權,先斬後奏,即成事實。競與產權人連個簽字手續也不辦,“經租房“的產權人是地,富,反,壞?如果是,就要給戴上頂政治帽子,再經過法院宣判沒收。其實建設部就是制定法規及政策的職能部門,他們懂法,卻不依法執法,他們就以發文了事,看似簡便,其實贻害無窮,給國家形象抹黑。一個政府部門,在沒有法律依據和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發個文就能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產宣布為[屬於國家所有],而且至今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這事情辦得不能信服於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法規來看經租房問題,以下幾條是十分清楚而無需置疑的: 1,國家保護私人合法取得的私有財產(包括私有房屋); 2,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3,改變私有房屋的權屬,必須依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4,國家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收歸國有),必須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規定,如果不立法或依法,而用其他方式宣布施行是非法的。 5,我國現在執行的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法規及政策,各種所有制並存。57年實行的左傾錯誤政策應該得到糾正。 既然如此,以建設部上述幾個文件為標志的宣布“經租房“[屬於國家所有]的政策,就十分明顯地是違憲違法的,這種錯誤的做法侵害了如此大量的私有房屋的合法產權,非法地剝奪了如此眾多群眾的合法財產,造成了今天的“經租房問題“,老百姓講:[我家這麼大一所房產,建設部連巴掌大的一張收條都沒打,就沒有了,變戲法似的成了國家的了。真是不可思議!]這正是一個十分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隨著依法治國,以民為本,公平正義等建黨治國方略的深入人心,隨著廣大群眾法律水平,法制意識的提高,“經租房問題“日益引起大家的關注,眾多的經租房主或其繼承人提出了要求房管部門落實私房政策的訴求。遺憾的是除了少數地區退還了部分(如廣東華僑,武漢部分地區)“經租房“或在拆遷時承認經租房仍是私產外,大部分地區還是以建設部上述文件為依據,拒絕解決經租房問題,堅持“經租房“[屬於國家所有]的違法定論。使得這樣一個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不但沒有得到解決,而且有日趨復雜激化之勢,不利於社會和諧。 古人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個道就是當今新中國的憲法及法律。如果國有資產的取得,違反了法律,違反了法規,違反了政策,都將使政府形象受損。由此可見,建設部名不正,言不順的將“經租房“以一紙文件收歸[國家所有]的行為是違法的,正象建設部自己闡述的一樣:“經租房“收歸國家所有[沒有國家的明文規定],而國家的明文規定,指的就是憲法及法律,就是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辦理合法的手續,讓“經租房”產權人名正言順,心服口服的簽字劃押,辦理合法的產權登記轉移。 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對這一損害群眾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的突出問題,認真研究,促進有關部門依法盡早徹底解決。 此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大法工委
松樹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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