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全部或者部分支付首期購房款。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公平合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因為,申請貸款的職工已經獲得了繳存住房公積金余額一定倍數的金額的貸款,已經將其他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互助給自己所用。如果允許申請貸款的職工既提取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支付首期購房款,又獲得貸款資金,對其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來說,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貸款政策規定:你要貸款,就不能提取儲存余額;你要提取儲存余額,就不能申請貸款。當然,限制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只是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時。貸款以後,在規定的時間,職工仍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沖抵貸款本息。
2.應該是可以的 所謂住房公積金的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請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以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的一定倍數為依據。因此,當一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不足以達到所需貸款額度時,需要"增加"其他人作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貸款額度。但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住房公積金的共同借款人的。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能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 (2)必須具備與借款人相同的貸款條件。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無住房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等等。 當借款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共同借款人時,可以按規定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同時承擔連帶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任。
3.公積金利率要比商貸低,所以要先貸公積金貸款,要用足額度,不足部分再商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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