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行政劃撥或出讓手續取得土地的,應在完成用地手續後三十日內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2)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附著物的,自取得建築物、附著物竣工驗收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申請房地產初始登記。 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地產增加面積的,增加部分應在竣工後六十日申請初始登記。 房地產知識庫-產權登記類知識
172、什麼叫房地產登記?
答:房地產登記,是指由法律規定的機構將申請人的房地產權利登記於政府特定的簿冊上,並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加強房地產管理、保障房地產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項基本制度。
173、房地產登記主要記載哪些內容?
答:房地產登記的內容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的登記,包括對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利性質、房地產權利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用途、價值、登記、坐標、形狀等進行專門的記載。
174、房地產登記發證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如何受理?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深圳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即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是特區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發證工作具體由該局房地產業管理處及屬下各分局房地產登記科負責,登記申請文件由各分局的產權辦文窗口按規定進行受理。
175、有哪些情形的房地產不予或暫緩登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一)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二)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築事項,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請後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補正的;(四)發生《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二)、(三)、(四)、(五)項情形而需暫緩登記的(即房地產權利受到司法機關或市政府沒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規、市政府規章規定應暫緩登記的其它事由。
176、房地產轉讓時,同時轉讓的有哪些權益?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時,轉讓人對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綠地、休憩地、空余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設施所擁有的權益同時轉移;房地產首次轉讓合同對停車場、廣告權益沒有特別約定的,停車場、廣告權益隨房地產同時轉移;有特別約定的,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初始登記,由登記的權利人擁有。
177、怎樣申請房地產登記?
答: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間向房地產所在地規劃國土分局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核准登記,並發給房地產權利證書。
178、房地產的登記種類有哪些,辦文時間需多少天?
答:房地產登記種類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它登記。其中初始登記辦文時間為90天,轉移登記辦文時間為30天,抵押登記15天,變更登記辦文時間30天。
179、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名稱是如何確定的?
答: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名稱根據如下辦法確定:(1)企業法人,為該企業法人工商登記時的法定名稱;(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該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或政府確認的名稱;(3)非法人組織,為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政府批准的名稱;(4)個人,為合****份證明上的姓名;(5)共有人,為各權利人的名稱或姓名。
180、申請房地產登記,可否委托他人辦理?
答: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181、哪些房地產登記需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抵押、分割、交換、贈與等房地產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182、哪些房地產登記可由當事人單獨申請?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1)土地使用權或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的初始登記;(2)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地產的轉移登記;(3)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登記;(4)變更登記;(5)因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注銷登記;(6)因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房地產證書等其他登記。
183、法律規定共同申請,一方當事人不配合,另一當事人該怎麼辦?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應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的,一方申請,另一方不申請或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文件的,登記機關可責成不申請登記或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限期內仍不辦理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可迳為登記。
184、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房地產登記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利用欺騙手段獲得核准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撤消核准登記,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185、什麼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記事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記事項:(一)當事人對房地產不擁有合法權利的;(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准登記的;(三)登記機關審查有疏忽,核准登記不當的。
186、房地產登記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樣確定的?
答: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無償劃拔用地仍按原規定執行,即:(1)住宅50年;(2)教育、科技、醫療衛生、市政、公共建築、交通、特殊用地50年;(3)工業、倉儲30年;(4)商業、金融業用地20年;(5)種植、畜牧、養殖業用地20年。
1988年1月3日之後、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87、什麼叫“確權”?
答:確權就是房地產登記機關對房地產權利的確認。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審核批准、登記注冊、發放權利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地產權利歸屬的過程。
188、《房地產證》主要記載哪些內容?
答:現在所發的《房地產證》,主要記載業主所購房地產的房產與土地的有關內容。如權利人名稱、身份證號;土地的權屬來源、宗地號、土地等級、用途、使用年限;房地產的名稱、棟號、房號、建築面積、建購價款等。
189、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為權利人辦理《房地產證》?
答:未成年人可以作為權利人辦理《房地產證》,但辦理時須提交其監護關系證明和監護人身份證明,並在《房地產證》上備注其法定監護人姓名。由於未成年人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在處分該房地產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190、什麼叫房地產初始登記?
答:房地產初始登記是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第一次登記。
191、哪些情況應申請初始登記?
答:(1)通過行政劃撥或出讓手續取得土地的,應在完成用地手續後三十日內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2)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地產和建築物、附著物的,自取得建築物、附著物竣工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申請房地產初始登記。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地產增加面積的,增加部分應在竣工後六十日申請初始登記。
192、如何查證《房地產證》的真實性?
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法進行查證:(1)拿《房地產證》到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產權檔案室(深南中路檔案大廈10樓)查詢,看是否已有登記記錄,《房地產證》號、房地產坐落位置是否屬實;(2)注意識別《房地產證》上所蓋印章的真偽。自我市發放《房地產證》以來,共使用過以下幾種印章:“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證專用章”(1989年10月20日前);“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處”印章(1989年10月21日—1991年8月16日);“深圳市房地產權管理處”印章(1991年8月17日—1992年1月20日);“深圳市房地產權管理處”鋼印及“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房地產證專用章”。要注意印章的使用日期及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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