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老師:我06年9月交給銷售方13萬元全款購買期房,但只得到交款收據和一張認購單。認購單上暫定2008年2月底前上房,但出售方到現在也未建成房,而且拒不與我們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也不理會我們的賠償要求。認購單上未寫違約金問題,因為當時銷售方就拒寫,現在我們只好准備起訴。對“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也不甚了解,而且畢竟沒有“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現在都到2010年2月了,請問:如何具體計算,我們可以請求賠付多少錢? 可以咨詢房產律師 也歡迎撥打400-606-6969新浪樂居房產百事通,我們會為您提供一切房產咨詢服務,包括聯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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