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家有處老房子是父親結婚時蓋的,1995年在我上小學時我父親口頭將這個老平房以2000元賣給了我小叔。我小叔又於2004年左右,在我們不之情的情況下,把我老家的平房以7000元轉賣給了鄰居(非農戶口)並相互寫了字據。 現在老平房的所有權是誰? 2010年我們想把老平房要回來,還有可能嗎? 我們怎樣才能要回來呢? 我小叔沒有觸犯什麼法律規定,沒有什麼法律責任吧? 如果老平房拆遷,拆遷所陪款項等歸誰所有? 這個房屋本來屬於誰的?有沒有辦理房產證?事後幾次轉讓有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有沒有有關證據?這些前提沒交代清楚,要想回答准確挺難!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補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捨、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補充: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1]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結合你的陳述,如果你能證明這個房屋是你們家的,您的目的實現至少從法律上是有可能的! 要看是不是過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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