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領取購物證,按僑匯總額15%購買統銷商品和緊俏商品,可跨月購買,全省通用。華僑商店出售商品時逐筆登記,滿額即收回購物證,按月匯總報省商業廳。
銀行解付僑匯時,按人民幣數額發給僑匯供應證。1960年1月,省人民銀行印制了面額分別為1元、5元、10元、40元、50元、100元的“僑匯增加統銷商品供應證票”,定量供應統銷商品,全省通用;又印制了“華僑特種商品供應證”,用於供應一般商品,華僑商店售出商品時剪下相應票值,按月分類歸口回籠。
1962年7月,由省華僑特種商品供應公司統一印制“華僑特種商品供應證”,由銀行根據匯額發給收匯人,使用期限1年,限市內使用,華僑商店在供應商品時剪票,按月歸口回籠。1963年,各種僑匯證可以互相換購,各供應部門憑收回票證互相結算物資。1978年,由省華僑公司統一印制“僑匯商品供應證”,由銀行發證,限市內使用,期限1年。糧油票證由市糧食局回籠,其他商品票證由市華僑公司回籠,國務院規定當年發放回籠率不應低於60%。
1982年7月1日,省統一發放新版僑匯證,有5元、10元、30元、50元、100元5種面額,使用期限2年,票證回籠率要求達到70%以上。1984年,廣州市自行印制僑匯證,1988年7月,取消僑匯糧油定量供應,每百元面額僑匯證的糧油票視同10張購物券。廣州日報 不一定,這要看時間貨幣價值和經濟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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