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交易相關內容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來自:創業板論壇 http://bbs.cyb8.com/thread-1-1-1.html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發行條件 第三章發行程序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章監管與處罰 第六章附則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成長型創業企業特別是自主創新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發行條件 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一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發行前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四條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五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七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股東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發行程序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條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一條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五條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六條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准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一條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二條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四條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七條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八條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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