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於萌芽狀態。
3.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傳銷人員犯罪案件時,應充分考慮到大多非法傳銷人員犯罪具有偶發性,主觀惡性不深,可以酌輕處罰。同時,要針對非法傳銷人員犯罪案件,及時向原籍公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以收到處理一個、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二)行政手段
1.加強對從事傳銷、生產傳銷產品的企業和公司的稅收征管工作。既要對涉傳銷的有關單位漏開發票等避稅行為嚴查嚴管,又要對傳銷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繳進行監督。偷、漏、逃稅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2.工商管理部門對從事傳銷業的單位進行跟蹤管理,要責令傳銷組織定期提供傳銷組織系統、參加人數、姓名及地址、銷售或交易貨品的種類、數量、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發放狀況及其主要分布地區等方面的書面資料,以備工商管理部門查核。
3.工商管理部門要從正面引導、扶持一些正當傳銷企業,使人們能夠從正面形象身上清醒、客觀地認識到什麼是正當傳銷,增加有關傳銷的知識和准確認識,並以此為鑒,遠離非法傳銷。
4.房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私房出租的管理,私房出租必須依照有關行政規章辦理登記手續,經查發現有不照此辦理者,嚴格執行行政處罰。也可以參照有些地方的做法,對私房出租業主征收營業稅。對明知在其出租屋內從事非法活動而不制止或報告的,除給予治安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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