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須提交省教委出具的自費出國留學批復。 (四)、出國定居,須提交擬前往國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館的定居許可或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 (五)、出國繼承財產,須提交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六)、個人出國就業,須提交經前往國公證機關公證或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聘請、雇傭單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傭的證明。 1、由勞務公司協助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經營權的勞務輸出機構確認的勞務輸出證明。 2、由境外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境外就業經營權的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申請人與境外業主簽訂的就業合同。 (七)、出國從事其他非公務活動,須提交國外相應的邀請函件。屬出國進行文化交流的,須提交省級以上文化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 (八)、在“三資”企業或境外商社常駐機構等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區,市)暫住人員,因本企業業務需要出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條件與應提交的相應證明: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實行定額審批的辦法,以利於維護 和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一)、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的。 2、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60周歲以上)和兒童(14周歲以下)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3、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60周歲以上)且身邊確無子女照料,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去照料的。 4、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才能繼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香港、澳門定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短期前往香港、澳門: 1、在香港、澳門有定居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的。 2、直系親屬或近親屬是台灣同胞,必須由內地親屬去香港、澳門會親的。 3、歸國華僑和僑眷的直系親屬,近親屬不能回內地探親,必須去香港、澳門會面的。 4、必須去香港、澳門處理產業的。 5、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短期前往香港、澳門的。 (三)、應提交與申請到港澳地區事由相應的證明: 1、申請去港澳地區夫妻團聚的須提交結婚證明(即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定居港澳地區配偶的港澳居民身份證和回鄉證復印件。 2、申請去港澳定居照顧在港澳地區年老體弱、無依靠父母的須提交父母身邊確無子女的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證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門)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3、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內地無依靠兒童,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明(結婚證明書)和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孤兒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親屬的,需出具載明父母已死亡的戶口薄,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回鄉證;投靠養父母的兒童還需出具收養關系合法證明;父母離異的需出具法院確定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 4、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親屬的內地無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證明內地確無子女和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5、申請去港澳定居繼承產業的需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在港澳地區無繼承人證明以及申請人繼承權證明,港澳地區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和交納遺產稅清單。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國籍的,需同時出具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6、申請去香港,澳門處理產業的,應提交產業狀況和所有權的證明。 7、探望在香港(澳門)的親屬,需提交港澳親屬的邀請信;港(澳)居民身份證和回鄉證復印件。 8、會見台灣親屬或會見居住國外親屬的,需提交親屬能到達香港(澳門)日期的確切證明。 六、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需提交的相應證明: (一)、前往定居,須提交能在台灣定居的證明; (二)、探親,訪友,須提交台灣親友關系證明; (三)、旅游,須提交旅行所需費用證明; (四)、接收和處理財產,需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 (五)、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六)、處理親友的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台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直接到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辦理) (八)、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為防止滯留途中進入不了台灣,申請時須提交入台許可證明。 七、有關規定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工作單位或派出所負責對申請人出國簽署意見,意見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審查意見應包括:申請表內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境等。具體要求如下: 1、公職人員,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學生學校出具意見; 3、國有集體企業員工,由所在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出國,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雇員,由相應的中方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4、人、檔分離人員,須由現在工作單位和檔案所在單位同時簽署意見和蓋章;停薪留職人員須提交停薪留職證明;檔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職業介紹中心的須由中心蓋章; 5、其他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由派出所出具意見的,意見應填寫在單位意見欄。 (三)、市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居民的出國申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到港澳定居的申請,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下發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沒有接到審批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並得到明確答復。申請人認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 (四)、護照有效期五年。其護照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五年,持照人在護照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可申請延期,無須提交證明材料。特殊情況可持有關簽證證明提前辦理。超過有效期的護照為失效護照,不辦理延期手續。護照的延期,在國內,由原發照機關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在國外,由我駐外使領館辦理。 (五)、護照因已延期兩次即將期滿或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或者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申請換發;護照遺失的,在取得護照遺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報失證明並在省級報紙登報聲明護照作廢的,可申請補發新護照。護照的換發,補發,在國內,由原發照機關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在國外,由駐外使領館辦理。特殊情況可由原發照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委托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 (六)、公安機關在批准領發護照的同時,附發出境登記卡。出境登記卡的出境事由分別填寫“定居”,“短期出境”,“旅游”(指團組出國旅游)。持定居出境事由登記卡,除團體旅游簽證外獲得任何簽證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登記卡,獲得長期定居簽證的,提交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見,並同時注銷戶口和糧食關系後,即可換發“定居”事由出境登記卡。 領取護照後首次出境前變更前往國的,憑簽證或相應函件換發出境登記卡。 (七)、公民申請出境要有正當理由,不得弄虛作假,對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如假關系,假邀請,假單位政審簽意見蓋章等)騙領護照及證件的,對組織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騙領護照證件的及其協助者,將依法處理;對買賣、偽造護照證件等違法犯罪活動要依法嚴懲。 (八)、護照收費標准為:工本費100元人民幣,手續費5元,護照延期,加注,每人次20元。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工本費50元,加注項20元。 (九)、對有下列緊急事由,需要盡快出境的,可以在申請辦證時申請加急: 1、出境探望危重病人; 2、出境參加親友葬禮或處理親友事宜的; 3、出國參加勞務活動,時間緊迫的; 4、出國留學,開學時間臨近的; 5、出國治病,情況緊急的; 6、前往國的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將滿的; 7、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8、急件在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 (十)、為保障公民出入境合法權益,我處設立復議制度,對接待人員不受理的申請,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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