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看戶型的好壞 整體而言,戶型評價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 (1)景觀;(2)朝向;(3)單元戶數;(4)人文環境;(5)方正實用。 具體而言:(1)生理分居和功能分區;(2)動靜分離;(3)通風與采光;(4)廚房要按操作流程設計;(5)衛生間面積要適宜;(6)注重私密性;(7)空間分布科學。 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兩室兩衛一廳、三室一廳,就是最為普通的平層戶型,此外還有躍式房屋、復式房屋、高檔的花園別墅等。在對戶型進行評判時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看居室的功能分區是否合理,應避免斜角空間,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死角”面積和交通面積。從習慣上看,居住的空間應給人以穩定、寬闊感,所以房屋要方正,這樣不但有利於家具的擺設,對於居住者來說也有個良好的居室活動空間。 房門的開向是否合理,要不影響使用的空間和居室的私密性。 戶型的節能要求,他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起居室、臥室、書房等人們經常活動的空間采用直接采光,可以節約能源。 單元內不同空間要有相對合理的面積。通常人們購房時所說的“三大一小”,就是“大廚房、大衛生間、大客廳、小臥室,被認為是較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從居室功能分析,廚房合理的面積一般為4平方米至5平方米之間,廚房不能過於狹小,應有最小寬度。現今房屋設計中推崇的是大衛生間,三居以上居室應設有兩個衛生間,—個封閉的設浴盆和大便器,一個開敞的設洗澡盆和擺放洗衣機,解決使用高峰期相互干擾等問題。臥室的合理面積一般應為13至14平方米之間,臥室要有私密性,安靜舒適並通風良好。 陽台,好的陽台設計是將大客廳與寬闊的落地陽台門及室外景色有機地融為一體,豁然開朗的視線總是能給居住者一份清新、爽快的心情。 房間的內部淨高要合適,現在,絕大部分商品房的內層淨高在2.7米到3.1米之間。需要注意的是:擴大居住面積是相對容易的,而對層高的不滿意,確是無法改變的。 另外,除了房間布置,好的戶型設計還會充分考慮現有備種家用電器如冰箱、電視、洗衣機、空調、電話的設置,還要考慮將來不斷湧入家庭的各種新的家用電器如電腦網絡、新的電炊具、新的保健娛樂設施、新的安全防衛設施、救生設施等等的配置,有合理的空間安排和電氣設計。建築材料也是質量較好的新材料、新技術,如50年不變形的隔熱隔音的塑鋼門窗、防漏防腐易疏通的給排水煤氣管道、安全鋼化玻璃等等,以確保房屋的舒適與耐用。 寬敞、明亮、通風、好的朝向和視野,且居住舒適,方便,誰人不喜歡?起居室:面寬3.6米以上,進深和面寬比為2:1左右,明櫥雙明衛,主臥帶衛生間,且面積應在12平方米以上,廚房和餐廳應統一考慮,房屋區分油煙和非油煙區,動靜區域相對獨立,淨高在2.6米以上,功能應齊全,例如陽台\廚房\倉儲均齊全,最後就是房屋格局方整,利於擺設家具\電器,屋子結構合理,居住舒適,使用方便. 走道不宜過多,過常,房屋內所有房間不宜狹長.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而你又沒有寫得很清楚 首先,如果合同上已經寫明收付款,而你可以堅持不變更,因為購房是格式合同,無論合同是否有問題,你都是沒有責任的。而且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履行或者由開發商賠償你的損失。 如果合同上沒有寫明首付款,開發商只是口頭答應,你就會處於不利地位 因為銀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所以合同對銀行沒有任何效力,即使銀行損害了你的利益,這就是商法的技術性,而非倫理性。 如果開發商已經履行了合同,那麼你要求退房就只能付訂金或者違約金了,因為是你的過錯。 因為我不知道你的合同是怎麼寫的,就只能說這麼多了在我國的房地產業 有時光靠規定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你的定金是有麻煩 但你要有信心的 因為你和他們的合同是簽的20%首付款 要按合同辦理的 單方面毀約是不可以的 我們小區就有這樣的例子 因為開發商沒有給他辦下來按揭 他的房子就一直白住著 誰讓他們許諾可以辦的呢 定金不退你就天天去要 讓他們見你就跑 對他們是有影響的 而對你是不造成直接損失的 相信你堅持不了一周 他們就會敗下陣來 我見過這樣的例子 祝你成功! 對,開發商吃硬不吃軟的,一般來講如果客戶堅持要回,是能向他們要回定金的阿瑟多幅縮短阿瑟多幅阿瑟多幅以下供你參考: 買房難,退房難,難也得退 交訂金,簽合同,誰該賠誰
**在房屋買賣各階段如何退房?**
商品房的買賣不同於其它日常生活消費品的買賣,因為其交易周期長,涉及資金量大,技術問題多,權利義務關系復雜,所以對程序要求比較嚴格。但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可能導致退房的情況出現。出現退房情況歸集起來主要有四種原因:一是買方違約,二是賣方違約,三是雙方都不違約,但雙方就退房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四是雙方都違約,但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在買賣過程中,由於違約方的不同及所處的階段不同,辦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在購房的不同階段出現退房情況時如何辦理相關的手續。
1、訂金(定金或認購金)階段:買方已交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按目前商品房買賣的慣例,賣方或其代理人一般都先介紹房產的基本情況,待買方交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之後,賣方才與買方就合同的有關問題進行商談,否則拒絕出示合同或拒絕討論合同的條款。如果買方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說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無論賣方所預售項目有無《預/銷售許可證》,買方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均可,在賣方退回買方所交款項後,買方將發票或收據交還賣方,賣方可將所保留的房號售與他人,雙方都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如果賣方不同意全額退款,買方可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要回全部款項。如果賣方所售項目有《預/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買方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為定金,且如果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最終沒有簽訂合同,所交款項予以沒收,定金一律不退,這種約定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應屬強迫交易的行為,且定金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主合同還沒有成立,何以存在定金?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這種約定似乎是認同的。筆者認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法律,應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為准。這種情況如賣方拒不退還定金買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2、已簽合同未做預售登記階段。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與對方協商,看能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要以書面形式表示出來,簽訂正式退房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雙方同意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問題。雙方達成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內容對方都有權要求其履行,也可以通過訟訴或仲裁方式要求對方履行。如果買賣雙方中一方違約,且達不成致一致意見,那麼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雙方協商達不成退房協議,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 3、已做預售登記階段。買賣雙方已到房地產主管機關做了預售登記,但房屋還未交付使用,這個階段如果退房除與上述(二)辦理方式一樣外,雙方還應到房地產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預售登記手續。在賣方違約時,如果買方已申請銀行貸款,在解除合同時應同時通知貸款銀行。賣方應將首付款及應付違約金支付給買方,買方銀行貸款部分由賣方直接退還給銀行。銀行再與買方解除合同。至於利息損失、保險費、銀行律師費應從買賣雙方的約定,如無約定,由買方、賣方及銀行三方協商解決。 4、入住階段。在房屋竣工後,買方已辦理了入住手續,交了政府部門應收的稅費之後,但房產證還沒有辦理下來之前退房的,這個階段要求退房的一般都是買方,大多是賣方違約。這個階段除與上述(三)要求一致外,還涉及到物業、裝修損失、稅費、搬離時間等問題。如賣方違約,裝修損失應經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裝修損失。買方還應與物業公司簽訂解除物業管理的合同,賣方所代收的稅費也應退還。如達不成協議買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 房產證辦理完畢階段。房產證辦理完畢之後,房屋的所有權已完成了轉移,除非合同裡有約定,否則一般情況下買方是不能退房的。如果賣方已為買方辦理完畢房產證,但是賣方墊資,且合同有約定如買方拒不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賣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買方退房並承擔相應的損失。這種情況需雙方到房地產發證機關辦理房產證過戶或注銷手續。 總之,為了避免出現退房的情況出現,還是希望買賣雙方都謹慎從事,買方將項目了解清楚之後再做決定,賣方應履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自己的承諾,努力將項目做好。 ****
*房屋面積變更,我的首付款能要回來嗎?*
問:我買了某樓盤的一套房,開發商說面積是112平方米,簽購房合同的時候也寫著是112平方米。可是,沒想到幾天以後,他們打電話說房子的面積不是112平方米了,是119平方米,要我重新再簽一份合同,並且要補齊房款。我認為開發商不誠信,不想買了,但是開發商不願退錢。請問,我該怎樣要回首付款?南海區王女士
答:開發商應該將購房首付款錢及時全部返還。因為這種變更是由於開發商的失誤造成的,業主有權不簽合同。開發商已經收了你的購房首付款,如果單方面扣留即屬於不當得利。你可以先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可到區消委會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要回房款。
<br/><br/><fontcolor=#0556a3>參考文獻:</font>北京力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按購房合同辦,合同就是解決有爭議時用的。仔細研讀購房合同,找到合理退房的理由和對方違規的地方,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能要回來要看合同上寫的是生約還是死約. 若合同上沒有註明,可以捉著這部份要回. 如果銀行是對你的按揭貸款完全不予發放你承受不了一次性付款的壓力你當然可以根據《民法通則》中的不可抗拒力和《擔保法》解除合同退回定金\r\n 但是增加那一成首期對你造成的影響有多大??加了那一成你會出現沒辦法履行買方義務的狀況?? \r\n 你是有其他原因想退房吧??政策出現變化是你退房的一種借口是沒辦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為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之一就是保護意思真實的合同在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下得到履行\r\n\r\n 情勢變更和不可抗拒力最大區別在於前者是可以克服的 \r\n 變更情勢後應該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僅就合同不公正之點予以變更使其雙方的權利義務趨於平衡\r\n 如果你們原來的合同是公平的那權利和義務平衡是從新協合同的關鍵 \r\n 例如原來一次性付款是房價九折銀行按揭是九點七折因發展商考慮一次性資金回收周期短少給了銀行利息可以把利息拿來回饋給客戶但你卻是考慮到按揭買房首期付款少可以用余錢做其他投資現在卻又要拿錢出來了很明顯按原來銀行按揭的折扣在新的付款方式中已是不公平了權利和義務得不到平衡這時應該跟發展商好好協商看看在房價方面能不能在少如果開發商不容許的話再通過法律方面解決問題這時你就會站在有利的立場\r\n 買房中遇到這種事還是冷靜想想自己根據具體情況再分析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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