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原是夫妻,a是公務員,a由於賭博,在b不知情的情況下問銀行借了10w元,b發現後與a離婚,2人有一套房子,離婚後轉到b的名字下面,房子是a和b一起供的。a和b離婚後,變本加利,又借了20w,現在a還不出借款,向b提出賣房還債的要求,請問一下,b要承擔多少債務責任,離婚後,a的戶口也已經轉移。a和b還有一個兒子,已成年,在談婚論嫁了,b想把這套房子用做兒子結婚用。像以上這種情況,法院會怎麼判,如果b要承擔債務,大概要多少錢 b不需要承擔任何債務 a和b結婚,婚後所有的財產和債務都是他們共同承擔的,就是說a向銀行借錢必須告之b,現在b並不知情,視為b不同意這筆債務,b沒有同意,借債關系就不成立,所以她不需要承擔。但是由於銀行是善意第三人,在借債的時候他們有理由認為a的借債行為是經過b同意的,所以銀行不會因為b不知情而取消,所有債務由a來承擔。 離婚後a提出的賣房還債的要求不合法,他們已經離婚,房子已經和a無關,b沒有義務這麼做 綜上所述,b不需要承擔任何債務,房子也不需要賣掉還債,法院不會支持a的請求。 當然,如果b願意承擔一部分債務,他們可以自行協商處理,這不在法律規定范圍之內。
補充: 除非有一種情況,a和b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因為房子是不動產,所以只能歸一個人所有,另外一個人得到房屋價值一半的現金作為補償。如果在當時b沒有將這一半現金給a,那a可以要求b把錢給他,這是沒有問題的
那要是有這個協議就沒問題了,a什麼也得不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