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4月登記,現感情不合壓力太大她先說要離婚我同意,但現在女方不同意可我要真離,我在婚前買了一套房
子寫的是我自己一個人的名子,登記後在一起5個月左右,之後她一直住在娘家,過個節之類的偶而來我家住幾天就
回去,在一起那5個月她沒有收入,之後同個月她在娘家(我們不是同省人)上班,經濟幾本相與獨立,也還沒有孩
子。如果上法庭我要給她多少錢? 具體情況你根本沒說清楚 我只能肯定的告訴你,那房子是你的個人財產,不用分給你老婆。 其它情況不明。 反正法律規定是你們結婚之後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過沒必要為這個上法院。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補充: 如果你們沒有婚姻法第17條除第一項以外所規定的收入的話,那就沒什麼財產可分了,沒人會分工資獎金這類東西的,直接協議離婚就好。
婚前買的,婚後再還貸款,那婚後你的收入已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房子已經不是你一個人的了。 離婚的時候,這房子肯定得平分,但是由於你婚前出了一部分錢,所以再分的時候應該先把你出的那部分還給你,剩下的再平分 比較同意上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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