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年多來,我一人帶著女兒,為了女兒工作著,努力著,做為父親的他沒有寄過一分錢,我女兒四歲了都沒有叫過他一聲“爸爸”,他沒有盡到一丁點父親的責任,而且還說這是理所當然的,我只想解脫,但是他就是不肯離婚,我想到要起訴離婚,可一聽說只能到被告的戶口所在地起訴,為什麼????幾年來,我不知道他在哪在干什麼?發起神經來就會給你打個電話發個信息說你這不好那不好,剛才有位朋友說可以到我的戶口所在地起訴,是真的嗎??我要准備什麼材料呢?我不要他任何東西,只要離婚和女兒,也不要一分撫養費,只想離婚,如果你清楚,請你告訴我該如何做呀?? 很同情你的遭遇,但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般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你們住一塊當然就無所謂了,如果不住一塊肯定要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然如果你丈夫下落不明就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訴了.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你是個堅強的女人,我支持你!祝你早日找到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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