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4年在娘家的資助下購房,我的產權,08年協議離婚時,表明無共同財產(對現住房-一直共同居住)沒有涉及, 1、是否表明他默認房產的產權歸我自己所有了? 2、現在因為他的不良愛好--賭博輸了錢,他起訴我,想要回房產一半的份額,是否成立? 您沒有說您2004年買房時是否已經結婚,這是關鍵。 如果是,那麼不管房子的產權證上是你們夫妻中誰的名字,房子都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你們離婚時沒有分割(與您的前夫默認不默認沒有關系),你們中的任何一方在離婚後兩年內都有權提出分割。從您的敘述看,你們離婚應該還沒有滿兩年。所以,您的前夫有權提出分割財產。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房子是您娘家買了以後,指明贈送給您的,不是贈送給你們夫妻的,那麼這套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您的前夫無論何時都無權提出分割。但必須有相應的證據,比如,當時的贈予協議或公證。請注意,絕不要偽造證據。 如果您2004年買房時,你們還沒有結婚,那麼房子是您的婚前財產,上述問題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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