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師,妻子也和我一樣,四年前我們在妻子的學校買的集資樓,妻子一直覺得我是一個沒有用的男人,她的錢從來不拿出來,家裡所有的開支都由我來出,她的錢從來不要我過問,她對老人不孝,說話尖酸刻薄,顛倒是非,我忍無可忍,就打了她,她現在向法院提出離婚,原因是我實施家庭暴力和夫妻之間沒感情,他要求要孩子,和房子,要求我淨身出門並且每個月給孩子撫養費。我想只要孩子,請問我怎樣打贏官司呢? 第一,你妻子要求你淨身出門這基本不可能,你們結婚之後所得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包括房子在內。除非你們自行達成協議,同意把房子給你妻子。我認為這事既然已經鬧到法院了,就索性別再遷就你妻子,該歸你的財產你就應該去爭,法院怎麼判是另一回事,但是肯定不會讓你吃虧。即便最後房子不歸你,你也會得到房子總價款的一半。 第二,至於孩子,婚姻法第36條有規定,如果你的孩子沒過哺乳期,那法院就會判給你妻子。如果過了,那就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你能證明你養育孩子的實力強於你妻子(主要看經濟實力),那法院就會判給你。 你的孩子還小,你很難得到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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