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07年拿結婚證,09年結婚辦的酒席,07年至09年5月份一直都分居,只有過年過節幾天在一起,09年在一起的時間不到三個月又分居至今,辦結婚酒席時我給了她一萬元買嫁妝,買嫁妝的錢不值一萬元,另有我爸投資4萬元錢在自己鋪面開了一家汽車美容店,法定代表也是他的名字,我在經營,現在鬧分手,她要我給她三萬,她買的嫁妝她不要了,我願意她的嫁妝全給她,不要她給錢 請問,嫁妝和汽車美容店是共同財產嗎,她要我給的三萬我也給不了,有幾種辦法分割共同財產 作為婚前財產,如果離婚,你繼母無權分割這套房子;但是如果作為遺產,你繼母就有權分割了。 如果離婚,家裡原有的6萬元存款還是你父親的婚前財產;如果你父親過世,這六萬就作為你父親的遺產,由你和你繼母法定繼承;當然你父親也可以立遺囑,按照遺囑繼承來確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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