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結婚半年左右女方一直都在娘家住在男方家住可能不超過半個月是累積的今天一天個把周後一天這樣 好像沒有發生過關系更從女方口中說她不喜歡男方這個構不構成騙婚禮金加上金器飾品等大概近10w都在女方手中兩人領了結婚證的 還時不時拿些小錢給娘家 若是離婚可否要求返還禮金飾品 以及要求賠償婚禮的開銷及精神賠償 若是堅持不退還的話如何處理 最重要的是是否構成詐騙罪 這種情況並不構成詐騙罪,但是如果男方有要求理應退還禮金加上金器飾品等大概近10w。 至於時不時拿些小錢給娘家的小錢,如果男方有要求也要適當地歸還一部分的。 至於要求的賠償問題別想了,這並不存在的。
建議盡早處理這件事,該退得禮金等物及早歸還,時間拖久了, 性質一旦改變,或許也有可能演變成婚姻詐騙罪的。你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以要求返還,給定金是你自願的,並且也能聯系到對方,因此不構成詐騙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