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常說的自願離婚,一般是要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種是起訴離婚,即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調解或判決。
1,對第一種形式,需要准備的材料中,最重要的是離婚協議,除約定解除婚姻外,還對夫妻財產,小孩撫養,探望權等進行約定。這個約定,必須有雙方的簽字,並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生效。這就是平常我們為什麼說離婚必須雙方簽字,其實說的就是這個協議。 協議離婚,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2,對二種形式,對材料的要求救沒有第一種形式那麼嚴格,但需要寫一份起訴狀。到法院離婚也是打官司。 起訴離婚,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1)起訴狀 2)身份證 3)結婚證 4)小孩出生證明 5)戶口簿 6)有關財產的證據(比如房產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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