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是不同省份的人,女兒今年四歲多了,女兒從沒有叫過他一聲爸爸,有些朋友覺得會很奇怪,女兒為什麼不叫他,因為他從沒盡過父親的責任,四年多了,我不知道他在哪在干什麼,女兒叫誰父親?他只是偶爾打個電話發個信息,說你這不對那不對,我說要離婚,他就說我愛錢,在外面有別人的,所以才要離婚,問問天下人,有哪一個女人,一個人帶著女兒,精神上承受如此大的壓力面對生活,生活費他沒有寄過一分錢,更從沒有跟他提過一分錢字,我愛錢嗎?這種有名無份的日子,我要離婚就是因為找了男人嗎?四年多了,他不同意,我該怎麼辦? 只要兩地分居2年.就可以到法院去辦離婚的呀?對這樣不負責任的男人.留著沒用.趁早離開他! 這個社會是有法律的,現在離婚只要你沒有什麼過分的要求只要單發面同意就行了 上法院起訴吧。 向法院起訴,半年後可以離婚. 依法維權,結束沒有愛情的、不道德的婚姻。 法律規定,起訴離婚一般需要在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不過如果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原告可以在自己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准是感情是否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你們確實分居4年,第一次起訴判離幾率非常大,起訴時應該多准備一些分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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