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老公結婚不到半月,老公便讓我出面向娘家借了一萬元,為其還債務所用,五個月後,我和家人才知道這一萬元給別人當做了彩禮,也才知道拿到錢的第二日,老公就與那人辦了婚姻登記手續.後來,老公為了與我離婚,先與那人辦了離婚手續,而後便起訴我到法院,要求離婚,第一次我與他均未說他重婚事,法院未叛離,所以他預起訴第二次,他的目的就是為了不還我娘家的錢,而且達到離婚的目的,其間我曾對他說過,只要還我娘家那一萬元我便去離婚,然而所有的親友均不為他做保,其也稱再到法院去一分錢也不會還我,我與他婚姻期間,他從來沒給過家中一分的生活費,而且每次出門都會向我要錢.婚姻期間,法院會認定為共同財產,我無法追要回來一分錢,然而我娘的那一萬元,他的父母是知道那是借來的,為此我不得不要回.但法院第二次會不會強行判離婚呢?我和他沒有孩子,沒有共同財產可分,他沒有任何財產可以給我.如法院判離了婚,借我娘家的一萬元錢要不回來,相信還會有像我一樣的人會受到欺騙.
一、婚姻法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法院若認定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且有上述情況,一般會判決離婚。 二、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若其要求離婚,可據此要求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三、重婚屬刑事犯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確切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未過追訴時效,在此為五年,且有證據,可以此要挾其還款。 三、婚姻法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按你所說情形,看法院怎麼認定所借一萬元,個人傾向於共同債務。因為你自願向父母所借,目的用於丈夫償債,應為共同債務。至於你丈夫挪作彩禮,可按二所述,要求物質損害賠償。 四、免費做答,僅供參考。 法律是無情的,在法庭上法官只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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