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愛人結婚九年。結婚時是我父母的房子。2007年,我們賣掉我父母的房子,又加了一些錢買了一套新房子。現在我們因感情不合,要離婚。請問孩子是應該和哪一方?是不是有房子這一方。還有房子我愛人想分一部分錢,應該嗎?他家在買新房子時只拿了一萬五,我家拿了三萬。剩下是我父母的房子賣掉的錢。如果他要分財產,應該怎樣分呢? 你好: 首先確定你們的房產是婚後所買屬於共同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其中有你父母的房子錢,若有證據證明房子的錢不是你父母贈與你們的。那麼,應當將原房子的錢歸還。離婚時房產的估價是按當地的市場價估算。 至於你家和他家鍋賣房子所出的錢,沒有借條和其他證明,只能認為這些錢是雙方父母的贈與你們的。所以原房子的錢是有合同與發票可以證明是你父母的財產。 所以,剩余的應為你們夫妻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你要房子,就補貼他錢。 離婚最好協議離婚,雙方協商。但目前你們是不可能這樣,只能到法院辦理。 法院辦理有原則,一般是10歲以下的孩子由母親撫養,10歲以上征求孩子的意見。誰撫養孩子的原則,一般是否有利於看孩子身心健康全面發展,誰撫養孩子。法院都會有協議規定對待孩子。誰撫養孩子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你結婚時的房子(如果是繼承或贈與)應該算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八年後屬共同財產。 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進行判決。 感情確實破裂就分吧!對孩子傷害太大了! 協議離婚吧!總有些感情的,不要互相不給對方留情,真的水火不容就上法院喽!法律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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