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乙.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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