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他結婚三年,有一個22個月的女孩兒,因老公經常出去喝酒有時後半夜有一整夜不歸,導致我們之間爭吵,他總承諾沒有下一次但卻屢教不改,我覺得他很沒有責任感,和他在一起生活很累無法與他生活在一起。老公是一鐵路職工,而我只在打工,因房子是結婚前雙方買的房子,他們家付了房款的三分之二,我們家付了房款的三分之一,後又貸款裝修操辦婚事,我們都把所有的工資投到了結婚費用中,裝修後登記結婚,沒有做財產公證,房照上面是我老公的名字,我想問一下離婚後我會分到房產的多少,孩子應歸誰撫養?謝謝知婚姻法的人士予幫助解答! 因房子是結婚前雙方買的房子,他們家付了房款的三分之二,你們家付了房款的三分之一,盡管是婚前購買,仍是你們的共同財產,只不過不能平均分割。故該房產如果分割的話,你占份額的1/3。
對於孩子的撫養,法律規定,2周歲以下的孩子,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由女方撫養。
按照我國婚姻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孩子兩周歲內原則上是要歸女方撫養的;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們的房子是在婚後才辦的房權證,那麼,這個房子就是你倆的共同財產,你會得到一半的產權。不過,你要保存好或者找好你家出過錢買這處房子的證據。樓上所說的如果能證明是對方的過錯的原則是對的,可是按你們的情況,你可能靠不上這一條。祝你幸福快樂! 孩子兩歲以前一般會判歸母親所有,你可以協商讓你老公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房產是你們雙方婚前買的,那房產證是否辦下來了? 如果房產證於婚後辦下來的,又加上你們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這個房產理所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能證明你的丈夫有過錯行為導致了你們婚姻的破裂,那麼在財產分割上,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你將會得到更多的照顧,比一半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