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下各位專家: 如果婚前房產系按揭(由一方單獨所有),但在購買期間另一方只是幫忙刷卡,其房產權屬人已將其刷卡金額償付對方;同時,婚後也未由對方支付按揭款項,仍由房產權屬人自己償還,對方只是支付日常的水電物管之類的,這種情況的婚前財產該怎樣界定? 根據婚姻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你所說的房子,是房產權屬人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的刷卡錢只是借予或是自願給付罷了,和房子的產權沒有關系。但婚後償還部分是共同財產,是有另一方一半的錢的。也就是在婚後償還的那些錢中,無論是一方的錢還是雙方的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祝你快樂!
只要是屬於婚前財產,房屋的所有權就屬房產證登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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