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有點復雜: 08年申請的經濟適用房,各項條件均符合,運氣不錯,2010年6月批下來了.可是我跟前夫因為感情問題,於2009年初離婚,孩子撫養權歸他,由於他經濟條件差,一直到現在還帶著孩子居住在我父母那裡,幫忙打點生意.房子他是買不起了,於是我母親打算出面買單.問題來了,現在孩子撫養權歸他,我們又是離異關系,房產證上也不可能寫我的名字,就算同時寫上他跟孩子的名字,將來要是他變賣財產完全沒有限制,那我母親希望將房子留給外孫的願望得不到保障,我該怎麼辦呢?
房產證直接登記在外孫一個人的名下。盡管男方為實際撫養人,但其沒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孩子年滿18周歲以後,由孩子行使相應權利。
還有一個辦法,將房產登記在外祖母及外孫兩個人的名下,這樣更好些。在外祖母去世前留下遺囑並進行公證,自己的份額由外孫繼承。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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