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2008年8月就向法院起訴離婚到2010年1月已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還是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無充分證據為由不予判決離婚。請問我從起訴以前就已經分居、起訴的時間也什麼長了,都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拿什麼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呢?半年後我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是不是還是同樣的判決?我該如何面對? 您好!
1、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2、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時,首先應該側重以下五個方面硬指標:一、對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關系人又與異性不以夫妻相稱,以公開或者半公開的形式,或短期不穩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如果公然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構成重婚; 二、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對方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兩人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 五、對方宣告失蹤的情形。
如有清,可再與我聯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