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和丈夫相識於2005年,2007年冬至奉子成婚。 (2)我在辦理結婚證前買的房子,但是沒有過戶,購房合同寫的是我的名字,賣房款中有兩萬是他們家贈與我的彩禮錢。(我是否有權利賣掉房子?) (3)2009年初老公懷疑我有外遇離家出走,拋棄我和7個月大的孩子10個月未歸,未盡撫養義務,11月突然回家一起生活到2010年5月,這半年生活費也是時有時無,(期間無夫妻生活)10年5月底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並且聯系不上。 (4)我現在有他的通話詳單,他外面的女人發給我的短信,發給他的照片,他打我致傷的照片,能否作為他方過錯起訴離婚的證據?
(5)關於感情破裂該如何舉證? (6)我該以他在婚內不履行撫養義務起訴還是他婚外情起訴離婚? (7)若我起訴離婚他有沒有權利分得房屋?(房屋購買日期在領結婚證之前,合同上寫的我的名字。) (8)他若提出做親子鑒定的要求我可否拒絕?
最好咨詢專業律師.在此,就我個人觀點如下: 1,你有權賣掉房子. 2,你所說的第(4)項內容,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3,你所說的第(3)項內容,就是感情破裂的證據. 4,你只要將第(3)(4)項內容說清楚,就可以要求起訴離婚.它既然包括了他不履行撫養義務,也包括了他的婚外情. 5,若你們離婚,他沒有權利分得房產,但是你可以將兩萬元的彩禮歸還給他.當然,如果他不是太困難的話,這兩萬元也可以不歸還給他.看他的要求吧. 6,他若提出親子鑒定,你有權拒絕,但是他有權與孩子做親子鑒定.
你的這種情況最好咨詢當地律師,律師會給你滿意答復,你也可以直接找一個律師作為代理人,只要支付一部分律師費,應該可以得到你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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