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是判給女方的,男方給撫養費,但女方帶了3年,不願意帶了,要求男方帶。這種情況下,男方可以拒絕帶嗎? 如果男方願意帶,那可以找女方要撫養費嗎? 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嗎? 父母有撫養未成年人的義務,除非孩子喪失勞動的能力,則父母終生都有撫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37條: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向法院請求女方給付孩子的撫養費。
1,如果男方願意帶孩子,女方一定要按月或者按照你們約定的日期支付撫養費的。 2,男女雙方都不願意帶,就得打官司,還是不要走這一步吧。還是協商著處理吧。為人父母的,都有義務撫養子女的。 都不要想就送人吧!當初干嗎去了!作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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