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生過一個女兒,現在不跟我,是沒有領結婚證生的,但我現在想從新跟另外一個人結婚,他是單位的,他是離婚還有一女的,我現在有了他的小孩了,想跟他去領結婚證,那我的這個小孩能不能要?但我聽說假如要的話他就會被單位辭退那是不是真的? 按照計劃生育法,各有子女的雙方組成家庭是不能再要小孩的,他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嗎?那得辭去公職,如果是企業的,那得看企業對這方面的規定,當然,如果你們執意要生又不怕丟失工作的話,可以先把小孩生下來再去領結婚證的。 還有,你的女兒是未婚生育的,那現在是不是還沒報戶口呀,這樣你在民政和計生部門都是未婚未育的,那這個孩子你可以按第一胎來生,戶口照報,只是你女兒報戶口時就算超生了。當然,如果你是農村戶口那頭胎是女兒是可以再批二胎的。
各有子女的雙方組成家庭是不能再要小孩的
除非你們有生育二胎的指標,否則將視為超生,按照規定您丈夫應辭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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