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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問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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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我們由於長期兩地分居導致感情破裂。

他在國外,我打電話不方便,我的手機沒開設國際通話功能,到話吧打過幾次都打不通,不知何故;也就是說如果他不給我電話,我永遠都找不到他。

我現在想起訴離婚,有兩個理由:一是對方出國,但是我沒有他出國的證明;二是,對方長期外地,聯系不上,找不到本人。

請問,哪種說法離婚更容易,換言之,那種方式需要我做的少,主要是我平時沒時間。

謝謝
 
宣告自然人失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失蹤的事實。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音訊渺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如果自然人因客觀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觀原因(如畏罪潛逃)而與家人暫時中斷聯系,不構成民法上的失蹤。

2.須失蹤達到法定期間。《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蹤的,其失蹤時間應從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失蹤的,其失蹤時間應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須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的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失蹤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等。自然人失蹤以後,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其失蹤,也可以不申請宣告其失蹤。如無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進行失蹤宣告。

4.須人民法院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失蹤宣告。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人民法院收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後,應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的自然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半年。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應根據被申請宣告失蹤的自然人失蹤的事實,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同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
5.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准予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結束。

當被宣告失蹤的一方再度出現時,夫妻關系不能自動恢復。如果雙方仍然決定要維系婚姻關系,那麼夫妻雙方應當到登記機構去辦理婚姻恢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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