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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都要平分!_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我和我老婆結婚六年了,結婚前家裡給我買了一套房子,我老婆和我結婚後一直上班!我結婚後不久就下崗了!一直沒有穩定工作,所以收入有限,生活過的不太順心,我老婆要和我離婚!我父親為了我有點事情做,借了很多錢給我買了個門市房,房證寫我名字,我開了個小商店也賺不多少錢!最近老婆又鬧離婚!我想知道如果真離,我的住宅和門市都要和她平分嗎?她和我結婚時什麼也沒有,婚後也只是打工賺點錢剛夠家用,我的房子也都是我父母出的錢!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你的房子是結婚前買的,是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這有房產證和結婚證上的時間為證明,離婚時,你妻子是分不到這個房子的財產的。關於商店,由於房產證上寫的是你的名字,又是在你和妻子婚姻存續期間也就是你倆結婚後買的,即使有證據能證明是你父親借錢買的,那麼,這個財產也是你和妻子的共同財產,是要平分的;但是,購買這個房子的債務也是二人平分,也就是把買這個房子的借據等一算,還欠別人多少錢,二人一人負擔一半。離婚時,按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商店的作價,一人分一半財產;然後,一人再還一半的外債。完後,誰要這個商店,誰付給對方這個房價的一半的錢就可以啦。祝你好運!
 

 
你們可以協商一下
 
不會的。
1、門面房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於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2、住宅房問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這個事情你一定要去問律師,並且要找個好一點的律師,否則,會很麻煩。
可以多找幾個律所去咨詢,看看誰的更有經驗,不要看誰偏向你想法。
 
先還債,再分財產
 
結婚7年以後,財產可以平分;
 
應該是不用,一般協商解決。
 
應該是婚姻關系八年以上財產才可以平分。
如果你們沒有婚前財產公證,也只能看婚姻法的這條規定。

求2011年結婚的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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