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的姐姐在我們2003年建房子的時候出了一部分錢(具體多少也不清楚),現在2010年他姐姐開廠,我們也在廠工作,因工作不開心提出辭職。現在他姐拿2003年建房子的事叫我們賠錢給她,請問這樣應該還給她嗎?房產證的名字寫我老公一個人的名字。而這之前的事我個人是不清楚的,我跟老公2009年認識,2010年7月份結婚的。請問房子的房產如何處理才好?謝謝! 如果房證上寫的是你老公的名字,而且他姐姐當初給錢的時候沒有書面協議,法律上你們是不用賠給她錢的,她以前花的錢已經算贈送你們的,沒有權利要回,所以你不用擔心。
樓上說得對,問問你的老公,要是真有此事,出於道義適當給她一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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