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夫妻婚後買了一套住房,因為是在丈夫單位購買的,所以房產證只寫了他的名字,夫妻離婚後,夫妻雙方簽署了一份協議(沒有公正),注明了離婚後房產屬夫妻共有每人一半,由女方居住,房產沒有分清之前男方沒有居住權。請問,協議裡“房產沒有分清之前”有文字疏漏嗎?我們的意思是將來賣掉,或者其他一方購買全部產權為分清,會不會理解為協議寫好就算分清。將來他以沒有房子住為理由居住法律會支持他嗎?而且他如果組成新的家庭,他的妻子和孩子如果要求分割會有她們的嗎? 你好: 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不公正。 “房產沒有分清之前”這句話不是很清楚,具體什麼意思呢?我看了半天沒有理解。 一般法律上,以房產證為准,有協議的以協議為准。因此,你們單獨立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條文有些模糊。既然為你們共有一人一半,就已經清楚地表明房產的歸屬權。若房子賣掉,要不你擁有房產,他付一半的錢,要不相反。 如他再婚,他享有一半的房產權,在任何時候,他有權支配屬於他的一般房產,但必須你們協商,房產屬於特殊商品。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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