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於07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有一女,男方是外地人,婚後與女方父母住一起(別墅,當事人雙方住2樓)。後購買一套房子單獨居住。婚後的住房是男方家長出資10萬、女方出資20萬所購買,房產證登記雙方當事人姓名,但是女方出資的20萬要求男方寫了欠條,欠條上寫“今從岳母xxx處借款20萬元。---男方署名---日期”,欠條是女方要求寫的。男方家長出資沒有欠條。後來,男方又向其岳母借款6萬元,又被女方要求寫了欠條,“今從岳母xxx處借款6萬元。---男方署名---日期”。現在男方提出離婚,原因是夫妻雙方性格差異大,生活習慣不同,女方不孝順父母,不理解、支持男方工作,經常以家庭條件優越為由貶低男方。雙方協商時,女方要求男方先還26萬,再分房子,男方覺得不妥,決定起訴。 問題是:1、上述的26萬元能否作為共同的債務進行償還?2、與女方父母同住時的結婚生活用品(電視、電腦、衣櫃、沙發、床等)是否屬於共有財產?能否進行分割?3、結婚時男方的收禮錢共計1.6萬元(存入女方賬戶)能否要回?4、男方想要孩子(出生後一直由男方和男方母親帶大)和婚後所購買的房子,該怎麼辦? 請各位法律專家們提出寶貴意見。謝謝! 你好! 其一、 如果女方放棄房產(新購),則20萬欠款需要男方個人承擔;
如果女方需要平分房產--則借條的20萬和父母提過的10萬需列入家庭的總債務之列,由夫妻雙方各自承擔!
其二、與女方父母同住時的結婚生活用品(電視、電腦、衣櫃、沙發、床等):無倫婚前婚後 如果是她或者她家購買,其屬於女方婚前財產,不可分割; 如果雙方出資購買,則屬於家庭共同財產,雙方平分; 如果是男方單獨出資購買,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不可分割;
其三、結婚時男方的收禮錢(是酒席收禮吧),如果是男方單獨擺的酒席收禮,其完全可以當作男方個人財產予以索回!
其四、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一般來說,如果小孩小且一直和父母一起過的話,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基本上是判女方享有撫養權;如果如你所說:孩子出生後一直由男方和男方母親帶大的話,只要男方有撫養能力或者男方父母有撫養能力且願意撫養,基本上會判給男方(小孩一直生活的地方)撫養!
其五、房產的問題,關鍵的是看“其一”中的錢誰願意出了!!! 如果雙方都想要--則看法院判吧。 不可女孩有房產,兒男方沒有房產的話,可能會判給男方,但是男方需要承擔20萬的房款償還;
最後、就是那6萬的欠款--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之內,需要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列支!!!
補充:你們最大的爭議就是,女方既需要爭搶房產平分,又不承擔20萬的房款--這是不可能的!
女方的邏輯是,房產證有兩個人的名字,所以可以平分房產;而20萬的欠款是男方簽的欠條,所以需要男方個人承擔--實在是荒謬!!! 因為如果女方一旦承認20萬是男方欠款,而20萬是男方用於買房的話,女方何來獲得房產的瓜分??? 正是因為20萬是女方父母出,由此而得以在房產證上署名!
既然認為20萬欠款是女方父母出資,那麼剩下的10萬當然是男方出資,所以10+20萬房款,必須全部算入夫妻的共同債務,而不可能只將20萬算共同債務!
小孩判誰獲得撫養權,關鍵的是看小孩和誰生活最利於其健康成長,因為一直以來是男方或者男方父母撫養的話,當然判給男方更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 (當然不排除法官徇私枉法。) 1、該26萬元是用於夫妻購買住宅,妻子也知道並同意,屬於共同債務 2、與父母同住的生活用品要看物品什麼時候購買,如果婚前購買,則為女方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後購買,則可以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其中一方的除外) 3、禮金如果是親朋好友給的“份子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男方給女方的訂婚彩禮,則不能要回。 4、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如果男方想要,必須給你錢,也就是你的那部分。 5、孩子撫養權一般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判決。如果孩子尚小,跟隨母親的可能性大於父親,但母親不想要孩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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