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夫妻婚後買了一套住房,因為是在丈夫單位購買的,所以房產證只寫了他的名字,夫妻離婚後,夫妻雙方簽署了一份協議(沒有公正),注明了離婚後房產屬夫妻共有,由女方居住,請問,將來會永遠有效嗎 1、夫妻雙方簽署了一份協議有效。但最好公證。 2、婚後房產,不管誰出資、誰是產權人,都屬於共同財產。 3、其實單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你的名字可以以產權共有人出現。就沒有什麼後顧之憂了。 沒有公證的協議屬於民間協議具有不穩定性和時代變遷性,所以,很難保證將來不變化,要想永遠有效必須得到相關部門辦理具有法律效應的手續,尤其是你們這種情況更是要進行公證的,哪有離婚了還共有房產的啊,如果將來你前夫和別人結婚了,那麼你們的房子由於是你老公的房產,那麼將來就不可避免的要與他未來的老婆共有,那時候你算什麼啊?恐怕你跳進黃河也說不清了。不要再糊塗了,到時候你會雞飛蛋打的。 最好還是在產權證上加入你的名字。你們的協議有一定的效用,但如果遇到法律問題會很麻煩。 這個協議屬於合同關系,沒有違背法律的條款,是可以永遠生效的。祝你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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