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男女雙方結婚兩年,無子女,女方不聲不響地走了另一城市(今年過完春節就走了),男方曾勸她回來,但無效。現男方不想再拖下去,提出離婚,打電話叫女方回來辦理離婚手續,但女方每次都有借口,不回來,男方也不知道女方在哪個城市(女方到處跑)。 請問1、在這種情況男方怎樣才可以辦理離婚呢? 2、在財產問題上,女方是否有權分配到男方的財產?(聽說結婚5年以上女方才可分配男方的財產) 分居兩年就可以申請離婚,財產上結婚一年以上女方就可以分配財產,具體情況可以去民政局咨詢,這樣的女人不要也罷。現在可以把存折、房子等過戶到你父母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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