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婚前購買一套二手房。我出資6萬,對方出資3.9萬,以對方名字在銀行貸款7萬。房本寫對方名字。現對方訴我離婚,經法庭調解,對方同意房子過戶到我名下,剩余貸款我交。但前兩天驚悉對方從2008年11月就沒再還過一期貸款,已被起訴到法院。我們婚前沒有做財產公證,現在房產過戶還存在一個婚前財產的問題。現在還能否通過公正或在法院的調解書中明晰房產的權利。這兩種方式在我辦理房產過戶時會遇到什麼問題?如使用公證書辦理過戶,可否先不簽調解書?如用調解書辦理過戶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或本人到場? 你好! 你說了很多,但是思維很亂!
先說產權過戶問題--有關過戶細節建議務必在調解書中詳細列清楚:最好就是寫明對方必須主動協助你完成產權過戶手續的辦理!
另外,至於對方從2008年11月至今沒有履行還貸款的的行為,後果有二:其一、銀行會追加利息和處罰金;其二停止還貸期本應還貸的數額其增加了由你負擔的債務。 --其二者費用,完全可用從你們其它分配給對方的財產中索回。
有關房產產權分配問題: 既然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話,其產權當然是按照出資份額來分配! 你出資6萬,就占有6萬的份額; 對方出資3.9萬,就占有3.9萬的份額;
另外貸款7萬--雖說是以她的名義貸款,但是需要弄明白的就是,還款的款項來源於哪裡? 如果來源於對方婚前財產,則此產權屬於對方; 如果來源於婚後共同財產,則此產權雙方平分; 如果對方一直都沒有還款,還款由你來承擔的話,則此產權屬於你 據你所說,房子16.9w元,你個人份額占6w,對方份額占3.9w,剩余7w房產份額屬共同財產,要進行分割,7w貸款屬共同債務,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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