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訂)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法定婚齡是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達到的年齡,具有強制性,非經立法程序,任何國家機構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但基於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的原因,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區可以根據本民族的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做變通的規定。 3、另外,我國婚姻法在規定法定婚齡的同時,還規定了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所謂晚婚是指男女按法定婚齡推遲3歲,即男子25周歲、女子23周歲以上結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以後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與法定婚齡的法律性質不同。國家積極鼓勵和倡導晚婚晚育,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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