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了,雙方共同買的房子,但是在結婚登記日之前買的,有雙方一部分共同的積蓄,另一部分是我向親人借的,婚後雙方共同償還的,但當時簽房產協議時,是簽了女方的名字,現在房產證還沒領,當然也是女方的名字,有一男孩,女方願帶,那麼如果離婚,這房產將會如何,還有其它什麼責任???請專家高手,有經驗的人給予幫助!!! 朋友你好: 請你原諒我的直言 如果你們購房時有書面協議 約定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此房 那麼此房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反之則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因為判定房產的歸屬是以購房時間 和結婚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來判定的 簡單說就是先交付房款後登記 就是婚前財產 此房如果提起訴訟至法院 審理過程比較慢 需要先倒騰清楚你和她共同出資的比例 (如果你沒有留書面證據 那還一時半會倒不清楚) 然後根據出資比例確定你對房產的所有權 接下來還要分割共同還貸的部分 再由法院指定評估單位 對該房產進行價值評估 最後是你們按比例分割 過程漫長還要負擔評估費用 至少需要幾千元人民幣 加上訴訟費用夠人掙一陣子的 感謝你耐心看完我的啰嗦 總之希望你們平和解決 最好是協商分割 女方帶孩子你就多退一步 權當是留給孩子吧 祝你好運!
女的都願意帶孩子了,那就把房子給她吧,難道還要讓她們母子倆露宿街頭嗎? 您好。 首先,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產證上沒有您的名字,但是借貸和首付都是共同支付,只要您出具一定證據或者您妻子承認有過共同義務,法院會裁定為共同財產。但分法視你們二人出資或還貸的多少而定。 其次,您和您妻子的薪資和其他家庭資產。首先您妻子願意帶孩子,法院會判決您每個月需要支付給您妻子一定的撫養費。如果您妻子的薪資比你低甚至沒有薪資,法院會將超過50%的財產判給您妻子。並且仍然維持您需要每月支付撫養費的判決。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繼續提問。 祝您幸福。 你好: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雖然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但是也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 結婚之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因為離婚要共同分割的話需要對方主動贈與才可以,不過因為兩人婚後一起負擔房產費用,又另當別論。不過女方占有絕大的優勢,走法律的話你得不到太多,如果雙方經濟實力懸殊很大,即女方有絕對資金優勢的話,男方可以協議分割,就看女方的態度了。http://www.fc0633.com/日照置業網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好: 法律認證是以房產證為證據的,有協議的以協議為准,婚前購買的屬於婚前財產。 你們沒有領取房產證,只簽訂了購房合同並且是在領結婚證的幾天前,雙方一起還貸款。所以,此房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即各占50%的房產權。 母親帶孩子,沒有住房的話,法院會調解將房子歸女方居住,女方付給男方一定的錢,當然是依據經濟情況而定給古德多少,法律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作為父親,和孩子有著血緣關系,不因離婚而不承擔父親的責任。所以,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費必須承擔。 看望教育孩子也是應盡的義務。 撫養費最好按月給付,不要影響孩子的生活,教育和醫療費一般是雙方各承擔一半。 具體的我不是很了解,只能簡單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另外建議,能雙方協議離婚的盡量協議離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盡管該房產為你們共同所買,但是因為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所以,其所有權不確定。在起訴離婚時,法院一般對此房產所有權不予處理,可以待房證辦好後另行起訴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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