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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丈夫有外遇,離家走了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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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我現在是哺乳期孩子剛3個月老公有外遇,離家有2個月呀不管我和孩子,心已經不在我這兒了,我想離婚我父母不同意讓我為了孩子一定要忍耐。我想問的是我們的房子是婚後貸款買的,現在還有5萬的貸款沒還完呢,房產證是他的名字,我想去公證處做個公證,意思就是不管是離婚還是不離這個房子的產權是屬於我個人的,不知道這個樣行不行。請專業人士幫幫我還沒離婚的話房子產權屬於我自己這個公證該怎麼寫才能維護我的權益。
 
首先一個,你先不要著急,保重自己的身體,自己的身體和孩子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你可以去房管局提出房屋產權的異議,因為這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你可以申請進行變更登記,這樣有產權有異議的房屋是無法處置的。不過你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結婚證,房產證這些的。
再次,你可以試著聯系他,如果他真的躲著不見你,那你也不用管他,耐心等待,兩年後你可向當地法院提出人口失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按照這樣的程序進行,不管能不能成功,總之給他一個教訓。

希望你母子健康。
 
只能是夫妻共有財產吧,而且你現在也離不了的,孩子還太小!
 
只要你老公同意,你們可以去公證處公證離婚後,你們婚後所有的財產歸於你個人.
 
他的行為發生在這個時候,是犯罪,你可以起訴
 

2009年8月16日結婚日子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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