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結婚後,女方在二個月內只來我家十次左右,再就不回來了,一直在娘家居住,現在已經半年多沒回來過,要求離婚,如果現在起訴,一判能判嗎?還是需要二次判決?再就是分居二年,能不能一判判下來?需不需要二判,請您指教,謝謝! 你好,因你的問題有點沒看懂,所以只能根據大概來回答: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注意所用的是“應”,所以如果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二年及以上,要求離婚者,法院是應當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准予雙方離婚;一審應當是可以判下來的。 2、根據你的介紹,好像女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那麼是否患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如果有,則可根據《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婚姻無效,並可能同時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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