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他找了後門,他說他拿到手只有1500,他是做會計的.法官在私下給我調解的時候威嚇我說:他只同意一年給3000元的生活費,否則他就不離婚了,等到六個月後再離,(當時我女兒未滿2周歲)六個月後我什麼也爭取不到了. 我們沒有任何財產爭議,唯一的2萬元共同財產也被他藏起來了,我很義憤,但業只好同意.我不想再周旋下去,太累.友人告訴我半年後可以追討.那麼我最多能到多少?還是那個法官的話,我還要受威脅麼? 你好: 不知你在哪裡,顯然3000元一年的生活費對於孩子來說確實少了。可以到法院要求追加給付額。也可以到婦聯投訴,法律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不是強烈要求離婚的話,法院一般不判決離婚。 向你補充所講到的,我建議你們協商,協商不了的話,只有到法院請求重新調解。孩子小一定是判給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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